近日,记者从区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区今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完成,21件规范性文件需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到期需继续实施,2件规范性文件需修改后重新发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我区印发的《渝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也提出了上述要求。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认真清理不符合党的十八大、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市委四届一、二、三次全会精神,不符合党的群众路线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与上位法相冲突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满五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公布。 为此,从10月底开始,区政府法制办以文件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对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需废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到期需继续实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需修改后重新发布。对需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纳入明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后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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