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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入现场登记阶段

2014-1-7 21:53| 发布者: 渝北热线| 查看: 658| 评论: 0

摘要: 渝北网讯 近日,记者从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获悉,按照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区的普查工作已进入现场登记阶段。区统计局负责人表示,希望全区广大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本次经济普查。 据悉,此次经济普查 ...

    渝北网讯 近日,记者从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获悉,按照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区的普查工作已进入现场登记阶段。区统计局负责人表示,希望全区广大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本次经济普查。

    据悉,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

    “统计部门和普查机构未经调查对象的同意,不能对外提供企业资料。”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该负责人说,在普查过程中,所有普查员都签有保密协议。普查员如果违规,调查对象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查对象须按时如实填报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该负责人说,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目前,我市已制定办法,凡拒绝接受普查的,便会对其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告知其应依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履行义务。如果普查对象仍不配合,或提供一些不真实资料,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给予曝光

    “六条红线”确保数据质量

    据介绍,为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所有普查人员将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坚守“六条红线”。

    对于采取联网直报方式的普查单位:一是必须由普查单位独立填写真实的普查数据,决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强令授意普查单位按指定的数据报数;二是必须由普查单位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人员代填代报普查数据;三是必须由普查单位修改普查表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普查表,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人员自行修改。

    对于采取PDA方式普查的单位:一是必须由普查员到普查单位现场对普查表中的各个项目逐一采集数据,决不允许不去现场而编造数据;二是必须由普查员独立自主通过无线网络或统计内网及时报送数据,决不允许任何人代替普查人员报送数据;三是对任何普查表数据的修改,都必须经过普查单位的书面认可,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个人自行修改。

    记者 郑和顺 通讯员 刘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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