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出现了。例如,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犯罪的惩治以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治理与预防等,都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渝中区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侵权案 应该告谁? 针对互联网案件,起诉人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规定》中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如何认定 网站侵权行为? 互联网侵权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规定》内容,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是否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自媒体转载 如何认定过错? 自媒体时代,微博、微信等网络转载影响巨大。根据《规定》,法院是否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哪些个人信息 有明确保护? 根据《规定》相关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 但下列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水军 承担什么责任? 《规定》指出,法院对以下情况予以认可: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被侵权人 哪些开支为合理? 根据《规定》内容,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为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本组稿件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有投诉渠道 网站没担责 新浪一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网站首页等公示了投诉渠道和投诉步骤,设置了投诉链接及权利声明,提示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尽到了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新浪公司提供博主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由于博客的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新浪公司应当在网络技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原告披露博主的网络用户信息,以维护原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应予支持。 转载文章8年 赔偿10万元 2003年11月14日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长达8年,其中错误信息没有更正。文中被侵权人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情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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