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 卖了房子拒收尾款,买家多次发律师函也不吭声。大渡口的陈华就遭遇了这么一位“奇葩”卖房者。日前,陈华将卖房者告到大渡口法院,卖房者依然不露面。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卖房者需协助陈华将房屋过户。 2010年,陈华通过大渡口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茄子溪的拆迁安置房,面积近63平米,挂牌价22万。 通过中介牵线,陈华与卖房者刘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房屋要到2012年才会交房,双方便约定买卖房屋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后者先行支付21万元;房屋建成后,刘涛协助陈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再支付1万元尾款。 协议签订,刘涛办了相关手续,随后也收到了21万元房款。 2012年底,陈华盼到接房的消息,但刘涛并没有通知其一道去过手续,而是自己悄悄办理了产权证。沟通过程中,陈华发现刘涛觉得当年卖房卖亏了,所以想要多加数万元,否则不卖房。 陈华认为刘涛的要求很无理,于去年发了两次律师函,要求刘涛按协议约定接受尾款并将房屋过户,但都没得到回应。最后,刘涛干脆玩失踪。日前,陈华将刘涛告到了大渡口法院。直到开庭,刘涛依然不露面。 法院审理认为,陈华提交给法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而且陈华也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刘涛本应在取得房产证后收取购房尾款和协助陈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在陈华多次催促下,刘涛仍怠于履行其义务。所以,陈华要求刘涛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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