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近日,戚某违规携带硫酸上轻轨,烧伤邻座黄某,腐蚀两张坐椅,被巴南区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一年。 2014年11月10日18时许,戚某将装有100毫升硫酸的矿泉水瓶装入上衣内侧包,躲过安全检查,从巴南区龙洲湾街道轻轨鱼胡路站上车,进入三号线列车车厢。在列车驶往学堂湾站途中,硫酸泄漏,造成邻座的黄某臀部烧伤,一张三人坐椅、一张四人坐椅被腐蚀。黄某报警。列车停靠后,戚某被工作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官提醒: 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不能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女士常常随身携带的止汗喷雾类物品,若印有易燃易爆物品标识的,不可携带进站。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王俞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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