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不断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6月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审判活动。 本次专项审判活动公开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4件,判处被告人8人。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禁渔期间,李某、吴某某、胡某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在嘉陵江、长江、龙溪河等禁渔区,使用电瓶、升压器、电舀等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庭审后,8名被告人均认识到犯罪行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并真诚认罪悔罪。被告人为弥补罪过,请求法院组织其放养鱼苗,修复遭受破坏的水生环境,尽量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最后,在法警的监督及渔政执法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被告人放养了价值15000元的嘉陵江特有的胭脂鱼、中华倒刺肥等珍贵鱼苗。 近年来,区法院利用环境日等特定时间,组织环境案件缓刑人员开展植树造林、放养鱼苗活动,修复生态环境。四年来共组织非法电鱼的犯罪人员向嘉陵江投放鱼苗6次,投放价款达70000元,种植林木1800余株。这种恢复性司法获得市民好评。 区法院副院长刘成表示,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自然资源,只有采捕合理,才能保证持续利用。区法院希望通过专项审判和增殖放流活动,引导社会改变对水产品的捕捞方式,注重维护水资源平衡,共同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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