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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新规则激发行政调解活力

2013-9-21 21:25| 发布者: 两路崽儿| 查看: 869| 评论: 0

摘要: 渝北网讯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 ...

    渝北网讯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我区行政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持续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工作责任、调解机制以及程序规范等内容,推动行政调解提档升级。

    部门联动通力协作开展调解

    《通知》要求,要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为主线,拓展行政调解领域,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工作职责,即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镇街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最初收到申请(投诉、请求)的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纳入区级“大调解”格局

    作为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有着节约诉讼资源、分担诉讼压力、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减少社会纠纷解决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优势。在我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共同组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行政调解是“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政府柔性治理的重要载体。为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配合衔接,我区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的工作机制。

    根据《规则》,区级各部门、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明确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科(或相关科室)抓行政调解具体工作;行政调解案件较多的单位,应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科室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各镇街综治办(或司法所)牵头,相关科室参与做好行政调解具体工作,并将行政调解和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工作有机结合,有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除此之外,我区还建立了行政调解案件的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

    明确规范调解范围和程序

    《规则》规定,我区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本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

    在管辖权问题上,则由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各行政机关管辖。若当事人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调解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同时,申请方式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若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争议,可以由一名调解人员现场组织调解;其他情形的争议,应当由三名以上行政调解人员组成行政调解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同时,调解人员与该争议、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应当回避。

    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况,行政调解协议书内容及效力,行政调解终止、协议书无效的情形等内容。

    ■本报记者 李璐璐 通讯员 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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