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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将逐步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2013-10-23 20:40| 发布者: 两路崽儿| 查看: 805| 评论: 0

摘要: 记者日前从区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获悉,目前我区公安交管部门正在加紧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一步,我市将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以督促车主到车管所申请车牌。 近年来,我市电 ...

    记者日前从区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获悉,目前我区公安交管部门正在加紧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下一步,我市将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以督促车主到车管所申请车牌。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加,部分车辆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迅速凸显,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今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对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等信息进行对照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并将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发放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式样。

    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中,要引导市民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来历合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督促车主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交巡警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检查核对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手续,防止购入“超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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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1、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但自2016年5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就不得再上路行驶;

    2、“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悬挂其他省(市、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鉴于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和注册登记具有较大差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明确规定“悬挂其他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相关车辆确需进入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行驶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在我市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我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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