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屡调屡悔、久调不执的现象越来越少了,相对“遇冷”的民间调解也不再无人问津。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纠纷双方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这份协议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都会被申请强制执行。日前,我区积极创新举措,有效推动司法确认工作向前发展。 一方面,建立司法确认工作的运行模式。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调,在各镇街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各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对相关民事、刑事、行政纠纷进行立案前人民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上报区法院对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区法院分片区确定联系法官,由这些法官负责与相应的诉调对接联络员进行联系。 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培训为司法确认工作造势奠基。区司法局与区法院把司法确认工作与《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工作相结合,在宣传培训《人民调解法》的同时,把司法确认工作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版块进行宣传培训。 同时,还积极协调财政为司法确认工作保驾。区司法局分季度对报送的人民调解案卷按照市财政配套的1:1调解补贴经费进行补贴;同时,区法院对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给予20元/件的补贴;另外,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管局按司法局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补贴,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就由房管局,依照区司法局出具的补贴发放表进行1:1的补贴。(记者 李璐璐 通讯员 袁艳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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