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租中巴车出去旅游,乘客因颠簸在车内受伤,租车公司担不担责?日前,九龙坡区法院认为适用客运合同相关规定,判决租车公司担责。 去年10月,66岁的蒋某等人租用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一辆中型客车去四川旅游。当行驶至汶川县境内,客车发生较大颠簸,坐在最后一排的蒋某因此受伤。司法鉴定蒋某腰椎粉碎性骨折属9级伤残,还需后续医疗费及护理3个月。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蒋某将汽车租赁公司和车主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 审理中,蒋某称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发生剧烈颠簸导致她受伤,而合同约定驾驶员是由汽车租赁公司指派的。汽车租赁公司辩称,不清楚蒋某受伤是否与该公司履行运输合同有必然联系,对蒋某受伤事实不予认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等人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租赁公司还指派了驾驶员,因此双方不是单一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兼租车与代驾为一体的代驾租车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适用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8条、《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因此本案中的代驾租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本案中,代驾租车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然可以参照该合同内容确定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法院认为,蒋某乘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客车,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负有安全、及时将蒋某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此应承担因客车颠簸致蒋某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蒋某8万元。车主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胡其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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