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网讯 近日,记者从区财政局获悉,从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渝北境内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可申请购房财政补助。 据了解,财政补助按年度计算,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算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也以此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在区财政局,记者还了解到,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申报办理程序为: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同时,在申请过程中产权人需要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记者 周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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