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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7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可互转了

2014-6-19 11:26| 发布者: 渝北热线| 查看: 1024| 评论: 0

摘要:   如果你同时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你得注意这条信息了。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暂行办法,今年7 ...

  如果你同时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你得注意这条信息了。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险种互转,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到底哪些人可以申请互转、怎么办理、账户资金如何处理?带着问题,记者一一向您打探。

  哪些人可以申请互转?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重庆市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重庆具体情况制定了该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根据该办法,城镇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提出申请后多少天可办完?

  需要办理衔接的市民,需要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收到参保人的书面申请后,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整个过程将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多次参保如何办理?

  如果有市民曾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那么也不要着急。

  正是考虑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而参保地、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为此,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即可。

  账户储存额怎么实现互转?

  “因为有年限门槛,我们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一般都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大湾镇来两路城区打工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早在今年初,他就听说了国家出台了两个险种互转的办法,之前一直担心账户里的钱转不出,但看到这个政策以后,一颗悬着的心也放下了。

  根据该办法,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本报记者 杨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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